正确答案: 氨茶碱
E
题目:案例摘要:患者,男性,60岁。有肺源性心脏病病史2年,3天前受凉后出现发热、咳嗽加重,咳黄色痰,并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查体双肺散在多发干湿性啰音,心率120次/分,下肢水肿。
解析:5.氨茶碱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的松弛乍用,尤其对处于痉挛状态的平滑肌作用突出,可迅速缓解哮喘,口服常用于慢性支气管哮喘的治疗和预防发作。氨茶碱片是最常用的平喘药。静脉注射则用于治疗哮喘持续状态,能加强心肌收宿力,增加心输出量,还用于治疗急性心功能不全与心源性哮喘,用于心源性哮喘机制是强心利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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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五行学说在中医学中主要可用于( )
解释生理现象
解释病理传变
指导诊断疾病
说明事物之间变化
指导临床治疗
[多选题]关于药物制剂配伍变化的表述正确的是
配伍变化包括物理、化学与药理学方面的变化,后者又称为疗效配伍变化
物理配伍变化有析出沉淀、分层、潮解、液化和结块以及分散状态和粒径的变化
化学变化可观察到变色、浑浊、沉淀、产气和发生爆炸等,但有些观察不到
注射剂产生配伍变化的主要因素有溶剂组成、pH值的改变,缓冲剂、离子和盐析作用,配合量、混合顺序和反应时间等
不宜与注射剂配伍的输液有血液、甘露醇、静脉注射用脂肪乳剂
解析:药物制剂配伍变化从物理、化学和药理3个方面可分为物理的配伍变化、化学的配伍变化和药理的配伍变化。常见的物理配伍变化有溶解度改变,潮解、液化和结块,分散状态或粒径变化。常用的化学配伍变化包括变色;混浊和沉淀;产气;分解破坏、疗效下降;发生爆炸。注射液配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溶剂组成改变、pH值改变、缓冲剂、离子作用、直接反应、盐析作用、配合量、混合的顺序、反应时间、氧与二氧化碳的影响、光敏感性、成分的纯度等。不适于与其他注射液配伍的输液有血液、甘露醇、静脉注射用脂肪乳剂,因为血液成分复杂,甘露醇易出现结晶,静脉注射用脂肪乳剂易发生破乳。
[多选题]当前药品命名存在的问题有
同物异名、异物同名
药名与治疗作用相互关系引起误导
一药多名
至今尚无统一的药品命名原则
与国际药品命名原则不接轨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吊销许可证
行政拘留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
第四章第三节(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药品管理法》中没有涉及到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通道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撤销GMP(或CSP)认证证书、撤销其检验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另外,《药品管理法》还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从业资格限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动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罚款,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处罚方式,《药品管理法》中运用相当广泛。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违禁物品、违法行为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以强制手段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以此达到惩罚目的。药品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内容包括没收非法财物(药品、假药、劣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与
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财物等。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均一种,其具体形式上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的声誉罚只有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相对人的谴责和警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等都有"给予警告"的规定。
[多选题]关于药物制成混悬剂条件的正确表述有
难溶性药物需制成液体制剂供临床应用时
药物的剂量超过溶解度而不能以溶液剂形式应用时
两种溶液混合时药物的溶解度降低而析出固体药物时
剧毒药或剂量小的药物不应制成混悬剂使用
需要产生缓释作用时
解析:制成混悬剂的条件是:凡难溶性药物需制成液体制剂供临床应用时;药物的剂量超过了溶解度而不能以溶液剂形式应用时;两种溶液混合时药物的溶解度降低而析出固体药物时;为了使药物产生缓释作用时。剧毒药或剂量小的药物不适合制成混悬剂,因为混悬剂物理稳定性差,长期放置容易剂量不准确,易造成副作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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